男子注册17家山寨“天猫公司” 二审判赔150万元( 三 )

同时 , 周某投资广东天猫公司等十七家企业 , 系将该些企业作为侵权工具 , 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 客观上互相分工、通力合作 , 共同导致了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 , 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

热点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 , 浙江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 , 因此判令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