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注册17家山寨“天猫公司” 二审判赔150万元( 二 )

杭州中院一审判定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 , 判其立即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 , 并连带赔偿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不服并表示 , 涉案天猫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 其使用经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合法有效 , 且未给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造成损失 , 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 故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 , 涉案天猫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 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广东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门头处突出使用“天猫”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注册、使用带有天猫文字的企业名称

江苏新闻

, 并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 , 主观上具有攀比天猫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明显恶意 , 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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