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 ?放心,女职工生育待遇不变( 三 )

在讨论两险合并这个事情时 , 研究者们常常会举出这样一个病例说明问题:某市一参保女职工因“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入院 , 因病情危重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子宫切除术” 。 这名产妇同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 医保相关部门认为她是妊娠36周的孕妇 , 诱发疾病与妊娠有关 , 所以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无法由医保基金支付 。 然而 , 生育保险相关部门则认为她患病在前、生育在后 , 按照规定只能支付因病情危重进行剖腹产产生的医疗费用 , 无法承担其他医疗支出 , 这就出现了医疗费用支付上的争议 。 如果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整合 , 出现了生育与医疗交叉的情况 , 就无需再行甄别 , 只需正常结算报销 , 提高了经办效率 。

从社保经办来看 ,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将极大地提高效率 。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介绍 , 国办发10号文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总体要求 , 明确了“四统一、两确保”的政策措施 。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 。 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这意味着不需要再去进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动员了 , 在职男、女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同时就参加了生育保险 , 这样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两个池子并成一个池子 , 相应的征缴也一并征缴 , 推进了统筹层次的一致 。 比如:原来的生育保险县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 , 现在统筹层次统一到地级统筹 。 同时 , 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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