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用户还是消费者?是时候细分了( 二 )

互联网后半场到来后 , 单一消费行为很难界定 。 买车目的并不一定自驾 , 有可能在不改变车辆性质的情况下从事网约车商业活动;注册网络服务在自己消费的同时 , 还可能通过共享经济、意愿经济和社交经济进行经营活动;上传的视频和图片早已不单纯是分享快乐 , 关注度经济和社交经济早已将分享纳入到重要的商业范畴 。

因此 , 互联网平台的进化和移动端的普及 , 让商业行为逐渐融合到民事行为之中 , 新型消费模式和“互联网+” , 使得作为平台相对方的消费者身份变得复杂 , 往往超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身份界定的范围 。 从这个角度讲 , 消保法关于消费者身份的定义变得过时 , 与此同时 , 电商法对平台内经营者主体登记身份的规定又极大促进了消费者向用户转变的必然性 。

在社交电商中 , 用户经济体系表现的特点更为耀眼 。 以牛奶为例 , 网络购买单盒牛奶价格10元 , 但一次性购买两百盒牛奶 , 单个价格就是8元 , 买得越多价格越便宜 。 价格的空间 , 让社交发挥了价值 , 很多人愿意一次性购买数百甚至上千盒牛奶 , 自己喝的同时 , 又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向他人推销售卖 , 赚取的差价弥补全家人喝牛奶的花费 。 那么 , 这种既自己喝又售卖的行为 , 单纯定性为消费者可能有所偏差 。 如果再进一步 , 平台设置规则 , 通过社交平台转发购买链接的人 , 成功销售一瓶的话 , 就奖励一瓶来自己喝 , 那么 , 这个转发、售卖并获得奖励或提成的人 , 到底是不是消费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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