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停车位拍出138万元 车位供不应求导致权属纠纷频发(12)

陈幽泓分析 , 在居民小区内 , 停车位可分为两大类 , 包括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 , 地面停车位又分为规划停车位和非规划停车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

据孟强介绍 ,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车位要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 但用词是“当事人” , “制定之初避免使用‘开发商’一词曾引起争议 , 但是物权的归属还是很明确的 , 开发商通过建造获得车位的物权 。 但随着业主购买 , 变成业主拥有车位的物权 。 停车位具备小区公共配套性质 , 业主不仅有优先的使用权 , 在购买和出租上也应该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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