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涉案上亿501人受害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涉案逾1亿 , 500余人受害 , 山西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审结

据山西高院消息 , 近日 , 太原中院二审审结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

房某等10人以借款提供担保及高额利息的方式 , 非法吸取公众资金1.2亿余元 , 受害人达501人 。 上诉人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

2012年8月 , 房某成为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 , 负责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业务员招聘、培训、宣传、合同签订、提成发放管理工作 。 房某等人以该担保公司名义 , 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 , 以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 , 以高额利息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为诱饵 , 雇佣业务人员在超市、商场、繁华街道等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径公开宣传 , 通过签订三方借款合同 , 即投资人为出借方 , 山西某煤层有限公司为借款方 , 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方的方式 , 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其中被告人房某、张某1、王某非法吸收资金12280.58万元 , 数额巨大 , 涉及公众501人 , 造成实际损失11048.493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房某、郝某等10名被告人 , 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 , 通过散发传单等宣传途径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 ,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 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 , 被告人房某等10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相应的罚金 。

太原中院二审认为 , 上诉人房某等人 , 未经有关金融部门依法批准 , 通过散发传单等宣传途径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 ,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 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性准确 , 适用法律正确 。 鉴于二审期间 , 上诉人王某家属主动退赔10万元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上诉人张某家属主动退赔106400元 , 太原中院依法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

据此 , 太原中院依法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 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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