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辞退怀孕女员工,赔偿比你想象的多

女职工刘巧云(化名)与其以前供职的公司——北京某医院管理公司打了3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于近日结束 。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在协议离职的当天 , 刘巧云刚好查出怀孕 。 因此 , 她没有签署解除劳动的协议 , 而是向单位说明自己已经怀孕这个情况 。 然而 , 她依然收到了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通知 。 由此 , 双方发生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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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外的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 , 公司竟说 , 因刘巧云提交了虚假的病假条请假 , 严重违反公司章程 , 所以 , 开除她是合法的 。 刘巧云否认曾经向公司提交过虚假病假条 。 那么 , 这张来源有争议的病假条 , 能否作为开除员工的证据呢?

事件: 女职工在解聘前发现怀孕

2015年7月1日 , 26岁的刘巧云入职这家医院管理公司 , 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 。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 双方商定于同年12月11日在解除协议上签字 。

到了约定日期 , 即双方商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天 , 刘巧云在医院检查后确认自己已经怀孕 。 于是 , 她将检查化验单交给公司 , 没有按约定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 此后 , 公司让刘巧云回家等消息 。 2015年12月23日 , 刘巧云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因对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 , 她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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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用虚假理由请假算旷工

在仲裁期间 , 公司拿出了一张北京某二甲医院出具的假条 , 上面写明:“诊断及处理意见:腹痛待查 , 建议休息叁天 。 ”假条的患者姓名为刘巧云 , 开具时间是12月9日 。 同时 , 公司还出具该医院的证明一份 。 证明内容为:该病休证明非本院医师出具 。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 , 刘巧云一直否认曾经提交过这张虚假的假条 。 因为病休证明上仅有打印出来的患者署名 , 并没有患者亲笔签名 , 这张假条是否为刘巧云本人开具并提交 , 双方一直争论不休 。 2016年10月 , 劳动仲裁委驳回刘巧云申请要求 。 刘巧云不服裁决 , 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 要求判决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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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假病假条不是我交的

在法庭上 , 刘巧云告诉采访人员 , 她根本没有向公司提交过虚假的病休证明 , 那张假条她以前没有见过 。 刘巧云说 , 自己刚入职不久就怀孕 , 才是公司与她解约的主要原因 。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 , 刘巧云提交了公司给她发送的电子邮件 , 内容为:“经过刚才的谈话 , 您同意以下内容:1.2015年12月8日为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于2015年12月8日完成您的交接工作;3.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 , 并于2015年12月11日前签署 。 ”

法院: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 ,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据此 , 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院终审判决后 , 公司一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 没有为刘巧云提供工作岗位 。 同时 , 还以经营不善为由 , 要求刘巧云待岗 , 仅发放生活费 。

2018年4月 , 刘巧云提出辞职 , 并与公司再次对簿公堂 , 要求公司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以后的工资 。 近日 ,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巧云工资16.8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万元 , 两项合计18.6万元 。 至此 , 这场近3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

文/采访人员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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