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非涉诉”的精神病鉴定与治疗更严谨些( 三 )

健全非涉诉的精神病鉴定与治疗制度 , 首先应当确立一个原则——无病推定 , 也就是说 , 一个人在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之前 , 如果他有准确表达的能力 , 他人不能随意剥夺其意志自由;同时 , 由于精神病人可能会做出一些危害他人和自身安全的事 , 我们既要保障真正的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 又要防范“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情况的出现 。 笔者认为 , 可以参考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设置:在一个人确有治疗需要或存在现实危险时 , 可以由其近亲属、居委会等向有关机关申请对其进行鉴定和治疗 , 有关机关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 , 作出决定 。 这样一来 , 既保证了办事效率 , 又多了一道关口 。 同时 , 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 , 也应设立一道复议程序 , 以确保精神病鉴定与治疗的准确与有效 。

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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