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被打后拿菜刀反击 被认定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正当防卫!不批捕!上海检察机关认定一外卖小哥不负刑事责任)
近日 ,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 , 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公安机关将其释放 。
王某与李某系上海一家餐厅的送餐员 , 两人因送外卖产生纠纷 , 在餐厅厨房外的过道处发生争执 。 李某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某头部 , 王某被李某推打至厨房内 , 顺手拿起一把菜刀向李某头部和肩部击打 。 经鉴定 , 李某构成轻伤二级 。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注意到 , 王某曾在2011年因脑出血做过手术 , 左侧头部有10公分头皮未长头发 。 事发当时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 , 人高马大的李某主动攻击在先 , 且每一拳均直接攻击王某的头部 , 身材弱小的王某开始时处处躲避并未还手 , 因头部多次被击打而撞至墙壁 , 被逼退至厨房后顺手拿起菜刀反击 。 整个过程李某连续击打王某头部6下 , 耗时6秒钟 , 随后王某使用菜刀击打被害人4下 , 耗时3秒钟 。 王某在使用菜刀时 , 有刀面拍打 , 也有刀刃砍打 。
检察官分析认为 , 王某因头部曾做过手术 , 在案件中属于特殊体质 , 头部连续多次受到殴打 , 损害后果难以预料 , 自感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 , 即拿起随身能抓到的厨房菜刀作为自卫工具 , 以增强防卫能力 。 当李某抓住王某的手并停止侵害行为后 , 王某也即刻停手 , 其使用刀具的整个过程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明显 。 双方实力相差悬殊 , 王某借助随手获得的刀具 , 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防卫措施造成对方轻伤二级 ,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 客观上也未造成重大损害 , 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
该院检委会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 , 并参考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 , 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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