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三 )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 , 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 , 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 , 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 , 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

“挂证”的药店和药师也将面临惩罚 。 国家药监局指出 , 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 , 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 , 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 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 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 , 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 。 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 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