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二 )

整治分为自查和监督检查 。 其中 , 自查整改阶段 ,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 , 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 。 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4月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 。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 , 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 , 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

监督检查阶段从5月1日开始 ,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 , 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 , 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 , 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 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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