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还是不救?这是个问题!医生高铁救人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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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7日 , 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上有名旅客突发病情 , 紧急之下 , 列车上的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女医生陈瑞挺身而出 , 及时救治 , 患者病痛有所缓解 。 但随后列车工作人员要求陈医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 , 签上名字 , 并留下联系方式 , 还拍了她的身份证 。 此外 , 陈瑞医生发现 , 列车员对救治过程有全程录像 , 且事先并没有告知她 。 陈医生感觉有些悲哀 , 也有点寒心 。 3月19日 ,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客运段发布了致歉声明 , 向积极参与救治的医生及广大医务工作者致歉 。 事件一经爆出 , 网络上一片哗然 , 引发了网友激烈讨论 , 而且网络舆论还在持续发酵中 。
列车工作人员的处置方式是否寒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心?
高铁上乘客需要急救 , 列车员主动询问 , 陈医生出于一名医生救死扶伤的本能 , 毫无犹豫地前往救治 , 并且成功稳定了病人病情 。 本来应该是皆大欢喜 , 可列车员却像对待犯人一样 , 对救死扶伤的陈医生进行盘查 。 当然 , 列车人员是为了防范风险而采取自保手段 , 毕竟不能确定援手的陈医生有无行医资格 , 而且后续患者病情进展不好 , 可能会发生纠纷 , 还可能会追责高铁方 。 可这事对于广大医务人员而言 , 情何以堪 , 能不心寒 , 能不感到悲哀?试想 , 如果医务人员以后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 , 都是第一时间想着如何规避风险 , 希波克拉底誓言抛诸脑后 , 不愿也不敢在高铁或路上施以援手治病救人 , 那才是社会更大的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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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救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事件发生后 , 广西卫健委明确表态:“医生在医院外实施急救 , 是不受执业范围、执业地点限制的” 。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 , 紧急情况下 , 医师开展抢救不受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限制 。 即儿科医生也可以抢救成人 。 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指出: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 不属超范围执业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2001)》“中也指出: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不属于非法行医 。 因此 , 陈医生高铁救人 , 肯定不属于属于非法行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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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救治失败 , 是否需要担责?
对此 , 有律师表示 , 参与救人的女医生听到广播之后赶到现场对旅客救治 , 她的这种行为跟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 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 ,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来承担 。 这个女医生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 她对旅客的伤亡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 笔者认为 , 具资质的医务人员只要是合理处置 , 都不应该被追究任何责任 。
笔者在某搜索网站以“高铁救人”为关键字 , 发现高铁上出行医生“顺手”救治突发急症病人的新闻很多 , 甚至我国著名心血管病专家胡大一教授都有高铁救人的经历 。 尴尬的是 , 高铁的医疗救助制度确实不够完善 。 有鉴于此 , 笔者认为 , 首先要加快急救医疗立法 , 做到有法可循 。 其次 , 要建立和完善高铁医疗救护制度 , 如通过互联网 , 设置远程医疗;合理配备急救医务人员;设计严谨的救助程序和规避医疗纠纷的条款;通过乘客信息验证确定医务人员的职业身份 。 此外 , 高铁应制定应急救医疗预案 , 明确界定救治病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风险责任 , 让医务人员救人无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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