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替考获罪 枪手考生中间人全被判有罪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山东威海审结一起替考案 , “枪手”、考生和中间介绍人均获罪
来源:公众号“山东高法”
这次替考 , “枪手”、考生、中间人均被判有罪!
在人生的各场考试中
多数人都会认真备考
用真本事证明自己的实力
但也不乏有人动歪脑筋
妄图找“枪手”替考 蒙混过关
But
你知道吗?
代替考试或构成犯罪
考生、“枪手”均可能因此触犯刑法!
近日 , 威海高区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 , 三名被告人作为考生、代考人和中间介绍人 , 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 分别被处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 。 该案是2015年代替考试罪入刑后 , 威海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
案情
据悉 , 被告人周某、于某、李某为同事关系 。 周某计划参加山东省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 因工作繁忙安排不开 , 联系到在同单位关系不错的李某 , 让他帮忙找人替考 , 一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交给了李某 。 李某找到了平日相熟的于某 , 将相关证件提供给他让其替考 。
三人对考试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没什么了解 , 就觉着这是个普通考试 , 自认为“监考不会那么严格” , 也没把“代替考试”当成什么大事 。 开考后 , 于某代替周某参了两场考试 , 在第二天进行第三场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替考 , 经报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 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 被告人周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被告人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被告人李某实施帮助介绍和联系的行为 , 系从犯 。 周某、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构成自首;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构成坦白 , 三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 同时 , 周某因工作原因找同事代替考试 , 事出有因;于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无牟利行为 , 主观恶性较小 , 结合本案案情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代替考试罪 , 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于某犯代替考试罪 , 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代替考试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法官说法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 ,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 , 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 处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均在此范围内 。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 , 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 。 案例中的三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 , 仅仅因为“关系不错”就帮助联系、实施代替考试行为 , 也根本不知道“替考”可能构成犯罪 , 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得此苦果 。 在此提醒广大考生 , 不要以身试法 , 要想考出好成绩 , 就得平时多下功夫 , 千万不要走代替考试这个“捷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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