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支招”妇女婚内自我保护( 四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杨某主张的部分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但是借条上有的只有杨某一人签字 , 并无肖某签字 , 肖某亦不予追认 , 无证据证明杨某、肖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 而且 , 杨某对部分借款均未能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 遂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