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支招”妇女婚内自我保护( 二 )

此案中 ,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客车 , 在双方并无夫妻财产约定之情形下 , 包括该车出售变卖之款项 , 均应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 。 被告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 , 已突破了夫妻日常生活家事代理之限度 , 损害了原告何某的合法权益 。 鉴于被告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 , 法院酌定被告肖某支付原告何某应分割的车辆价款4万元 。

法律禁止任何理由的家庭暴力

重庆市潼南区陈某(女)、廖某婚后因工作性质长期分居 , 影响了夫妻感情 。 后在共同生活期间 , 廖某多次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 并发短信威胁、辱骂陈某及其父母 。 陈某多次报警 , 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 禁止廖某对陈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威胁、恐吓 。 在人身保护裁定作出后 , 廖某再次将陈某打伤 。 后陈某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 并请求法院依法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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