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支招”妇女婚内自我保护( 三 )

本案中 , 廖某多次向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 并在潼南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 , 仍然对陈某实施暴力 。 其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 故法院对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廖某辩称向陈某实施暴力系因陈某出轨 , 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 另外 , 即便廖某所述属实 , 但因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 法律禁止任何理由和原因的家庭暴力 , 廖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重庆市合川区杨某与肖某(女)原系夫妻 。 经法院判决离婚后 , 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杨某提出反诉请求 , 要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727600元 , 并由肖某承担363800元 。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 , 杨某不能证明所借款有肖某共同签字或者肖某事后追认 , 也不能证明借款用途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对其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不予采信 。 以此为标准 , 在对杨某陈述的债务情况逐一审查后 , 一审法院仅确认杨某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为肖某、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 肖某对此应负担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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