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给恋人发的红包分手后咋办?法官:属于不附义务的赠与( 三 )

法官说法

恋人之间互赠礼物司空见惯 , 但分手后因财物等反目成仇的案例并不鲜见 。 如果赠送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 , 只是为了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主动给付 , 或者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小额性的给付 , 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 , 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 , 应理解为未附义务的一般性赠与 。 对于一般性的赠与 , 只要发生交付 , 财物的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化 , 除受赠人自愿返还外 , 赠与人将不能撤销赠与 。

如果赠与财物以结婚为前提 , 比如“见面礼”、“三金”、“干礼”等具有彩礼性质的赠与 , 应认定为附义务赠与 , 双方分手后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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