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跨省倾倒长江边固废垃圾案判决( 二 )

  2016年7月14日 , 南通海门市城管部门接群众举报 , 称有人在临近长江的海门新江海河江心沙段非法倾倒垃圾 , 后海门市公安局会同城管局、环保局、航道管理处、江心沙农场、通州地方海事处等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 案件浮出水面 。

  如皋市检察院检察长孙亚作为承办人 , 在实地查看中会同多部门 , 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刑事案件办理与生态修复并行”的工作思路 , 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 厘清涉案六人分别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 , 为准确指控犯罪、确定各人的赔偿责任提供精准支持 , 另一方面督促、协同海门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 在起诉前 , 清理处置完毕了所有污染物 , 且通过实际处置垃圾的费用计算 , 准确确定了六名被告人各自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具体数额 , 为庭上指控打下了坚实基础 。

  2018年8月21日 , 该案在如皋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经审查查明 ,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租赁上海市惠宾码头一泊位经营 , 于2014年年底开始接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 , 2016年为赚取处置差价 , 雇佣被告人顾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3815吨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被告人张某某2450吨、罗某某1365吨 , 外运处置 。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3815吨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被告人王某处置 , 后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樊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3104吨倾倒在海门市江心沙新江海河西岸空地上 , 剩余711吨因被查获而未倾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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