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税务证明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涉及24项具体办理事项( 二 )

  从涉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来看 , 今後 ,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时 , 不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拆迁房屋减免契税事项时 , 不再提交户口本以证明其为被拆迁地的实际居住人;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 , 也不再提交确认其机构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身份证件 , 而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据了解 , 《公告》中列示的这10项证明事项取消後 , 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材料 , 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加强後续管理等方式办理 。

  《公告》要求 , 税务部门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 , 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 , 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 , 明确事中事後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 , 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 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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