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法官提醒:共饮有风险 酒友要谨慎!( 二 )

随后 , 李某的亲属徐某等4人诉至法院 , 要求柴某等19人赔偿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 赔偿比例为70% 。 主要理由为 , 柴某等19人在聚餐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 , 并在送医时拒绝洗胃治疗 。 李某的亲属认为 , 上述过错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后果 , 柴某等19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 柴某等人存在一定过错 。 法院查明 , 当天并非李某与柴某等人的第一次聚会 , 聚会中 , 李某除了饮用高度白酒外 , 还饮用了啤酒 , 柴某等19人作为与李某较为熟悉的同事 , 未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 。 同时 , 根据鉴定结论 , 饮酒事件对于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作用 。

法院认为 , 柴某等19名同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违背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 , 且该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故柴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同时认为 ,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情况 , 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 , 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 , 而且过错程度较高 , 故李某就其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 同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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