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年底遭辞退没有拿到年终奖,法院这样判( 二 )

在法庭上 , 该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 年终奖是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 , 在每年财政年度后“可能会得到额外的1-2个月的目标业绩奖金” 。 约定中用的是“可能”一词 , 具有不确定性 。 奖金是企业的一种额外付酬方式 , 不是工资的一部分 , 用人单位对奖金享有自主权 , 在达不到预定的目标或者说企业总体经济效益不理想的状况下 , 是可以不发放的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公司的此次辞退决定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 , 且王先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 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不能免除支付奖金的义务 。 虽然劳动合同约定 ,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者不享有年终奖 , 但王先生离职原因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并非王先生主动离职 ,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向其发放年终奖 。 王先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公司对其前11个月的业绩考评 , 其所在部门的业绩均在平均水平以上 , 其个人的工作亦无差错 。 同时法院查明 , 在当年度与王先生同类的主管中 , 年终奖发放均在2个月工资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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