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不得强迫收集个人信息,不能因被拒而降低( 六 )

明确责任部门与人员:法人、主管负责 ,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

  草案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明确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个人信息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 包括为个人信息安全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应任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和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 参与有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重要决策直接向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此外 , 主要业务涉及个人信息处理 , 且从业人员规模大于200人;或者处理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 , 或在12个月内预计处理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 , 应设立专职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 , 负责个人信息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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