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不得强迫收集个人信息,不能因被拒而降低( 三 )

草案新增的“不得强迫收集个人信息的要求”明确 , 当产品或服务提供多项需收集个人信息的业务功能时 , 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得违背个人信息主体的自主意愿 , 强迫个人信息主体接受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业务功能及相应的个人信息收集请求 。

  相关条款下 ,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a) 不得通过捆绑产品或服务各项业务功能的方式 , 要求个人信息主体一次性接受并授权同意各项业务功能收集个人信息的请求;b) 应根据个人信息主体主动填写、点击、勾选等自主行为 , 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开启或开始收集个人信息的条件 , 并提供关闭或退出业务功能的途径或方式 。 关闭或退出业务功能的途径或方式应与个人信息主体选择使用业务功能的途径或方式同样简便;c) 如个人信息主体不同意使用、关闭或退出特定业务功能 , 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得频繁征求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d) 如个人信息主体不同意使用、关闭或退出特定业务功能 , 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得暂停个人信息主体自主选择使用的其他业务功能 , 或降低业务功能的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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