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民营企业家获无罪改判 法治才是民企最好定心丸( 五 )

  “之前对企业主、企业家及企业的刑事司法 , 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 , 对不少经济犯罪、干预企业的职务犯罪打击不及时、不充分;二是基于地方保护、以权谋私、钱权交易 , 不该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 , 插手经济纠纷 。 ”任超说 , 法院在审理产权相关案件时 , 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 ,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 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究竟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 防止刑罚手段强制介入普通民事领域的经济纠纷 , 防止选择性司法 。 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 , 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 , 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

  要实现民营企业家有恒产、有恒心 , 最需要的是法律和司法的恒定

  近来 , 中央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两个毫不动摇”表明 , 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是并列而非对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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