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千万的6套房产只被代理卖出110万 法院这么判( 三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以自己名义与富某公司签订6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分别将建筑面积逾720平方米的6套房屋约定以480万元的价格出售,出售房屋的重大决定事先没有取得李女士及其他房屋继承人的同意或指示,事后也没有将交易的真实信息披露并将交易利益转移给委托人,仅仅向委托人支付了110万元房价款,严重违背了受托人的诚实信用。陈先生与富某公司的买卖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6套房屋经评估在2012年买卖时市场总价值为1335万元,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480万元相距甚远。而买卖房屋时陈先生的儿子陈某宁是富某公司的董事,之后陈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从这一系列动作,清晰可见富某公司与陈先生关系甚为密切,房屋买卖的交易极不正常。二者存在明知其行为会损害房屋继承人的主观恶意,相互串通配合实施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买卖房屋获取巨额利益的意思联络,并实际履行了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富某公司名下的客观行为,达到了陈先生实际控制的富某公司侵占房屋的目的,造成了李女士及其他房屋继承人丧失房屋所有权益的后果。法院遂判决,确认上述6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富某公司协助将房屋产权办理过户登记至李女士等产权人名下。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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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恶意侵占委托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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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湾区法院民三庭庭长蒋斌表示,李女士等房屋继承人基于对陈先生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其能处理好委托的事务,与陈先生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陈先生接受委托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以及对自己能够完成委托的自信,也是建立在对委托人有充分了解和信任基础上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后,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如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出售房屋的重大决定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指示,事后将交易的真实信息披露并将交易利益转移给委托人。本案中陈先生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这样的房屋买卖交易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买卖双方存在明显的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和意思联络,并实际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所谓的买受人名下,达到了恶意侵占委托人房屋的目的,造成了委托人丧失房屋所有权益的后果。陈先生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房屋买卖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法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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