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推“最严养狗新规”:不清理狗便罚500,伤人罚3万( 五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 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 , 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 , 并组织监督实施 。

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 ,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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