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拦车,大连仨小伙为泄愤从车内扔石头将其砸死,全部获刑( 四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 牛某、孙某均供述是于某提出返回作案现场 , 并询问“车上是否有家伙事儿” , 后其三人相互配合实施伤害作案 , 因此于某应属于本案的犯意提起者 。  

三人形成作案共识的过程中 , 牛某问“车上有没有矿泉水瓶”后提出“道边有石块” , 后孙某会意并靠路边停车 , 牛某与于某下车捡石块 , 并两次靠近被害人投掷石块击打 , 牛某在本案预谋、准备、实施中均起主要作用 , 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  

虽然被害人案发前曾与三人发生争执 , 但三人在争执结束离开后 , 为泄愤而两次驱车返回现场 , 投掷石块击打被害人 , 实施故意伤害作案并致人死亡 , 故被害人不成立激化矛盾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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