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儿子摩托车跌落后死亡 管委会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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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坐儿子摩托车跌落后死亡 管委会成被告

本文标题:女子坐儿子摩托车跌落后死亡 管委会成被告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路面破损,母亲坐儿子摩托车跌落后死亡,管委会成被告)

中年男子蔡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母亲在南京市江宁区行驶,经过一破损路面时,母亲从车上跌落。老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一个多月后死亡。蔡某将某管委会告上法庭,认为他们需承担50% 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共需赔偿 24万元。近日,南京江宁法院审理了此案。

采访人员了解到,2017 年 3 月 1 日下午,蔡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母亲沿江宁区正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经正方大道 666 号路灯杆处破损路面时,母亲从车上跌落受伤。他将母亲送往上海某医院观察治疗,后转至江苏某医院住院治疗,3 月 19 日从社区服务中心出院,同年 4 月 12 日死亡。

2017 年 5 月 4 日,经江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和某管委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蔡某的母亲不负该事故责任。

蔡某将某管委会告上法庭,母亲死亡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42 万元,要求某管委会承担 50% 的责任,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除去已经管委会给付的 2 万元,一共索赔 24 万元。

而某管委会辩称,蔡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非城镇常住人口标准赔偿,且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才应当由管委会与蔡某按比例分担。因蔡某驾驶的是机动车,某管委会只应承担本次事故的 30%-40% 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该事故同等责任,法院予以采信。蔡某要求管委会承担母亲因死亡造成的损失 50% 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管委会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照非城镇常住人口标准赔偿及应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才应当由其单位与蔡某按比例分担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蔡某因母亲的死亡造成的损失为 42 万元,按照 50% 的比例,某管委会应该赔偿 21 万元。母亲的死亡给家属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痛苦,某管委会应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酌定为 3 万元。除去管委会已经支付的 2 万元,共计赔偿给蔡某 2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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