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疑似毒瘾发作”吴亦凡名誉权案一审胜诉!造谣者索赔55万…( 五 )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披露截止至涉案微博删除以前的浏览量;判令王某某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因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开支5万元,以上共计55万元。

微梦创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发布,其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其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及时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质证环节中,原告提交了其参加某品牌活动现场完整版视频内容、公证书、涉案微博内容截图等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当庭播放了上述视频及公证书光盘。王某某当庭展示其微博账号,称有关微博系于两年前发布,在2017年12月15日前后未发布过涉案微博。法庭组织原告、微梦创科公司对此进行质证。原告、微梦创科公司均认可涉案微博已由王某某自行删除。

在法庭询问环节,合议庭对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以及王某某的微博运营情况、广告获利情况等进行了询问。

因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可庭后协商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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