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等旅游业成投诉新热点 服装鞋帽类投诉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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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等旅游业成投诉新热点 服装鞋帽类投诉最多

本文标题:"民宿"等旅游业成投诉新热点 服装鞋帽类投诉最多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今年315,这份避雷手册大家请收好)

“海外直购”

却买回一堆出口转内销的假货

如果你想买一只国际大牌口红,你会怎么操作?

大多数年轻女性会有两种操作方法。第一种,寻找目前在国外旅行的朋友,寻求代购。此路不通之后采取第二种,上网搜海外直购或者代购。找一个看起来靠谱一点的卖家,下单。几天后心爱的口红到手,用起来还美滋滋的。

相信很多女性,都有过在所谓的海外直购或者海外代购的卖家手里购买化妆品的经历。而她们也相信自己到手的是正品。市民小刘也是这样想的,她曾经通过代购卖家购买了一只Dior的热门色口红,由于经常断货,这款口红的价格甚至比其他色号的高出100多元。

直到半年以后,小刘出国旅行的时候在免税店里看到了同款口红,两只口红放在一起对比后,她才发现,自己通过代购买的口红绝对不是真的。

“做的非常像,但标签的印刷字体有一点点不一样。”令小刘震惊的除了假口红的外包装仿真度极高外,连内在的口红膏体都与真的几乎一模一样,“下次我再遇到一样的假货,不一定能分辨出来。”

事实上,如今海外直购以假乱真,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近期园区公安就破获了一起大案。他们通过6个月的侦查,在苏州某小区查获了各类假冒D品牌化妆品及包装制品121980件,假冒B品牌化妆品及包装制品12444件, 假冒的F品牌化妆品820件。

假冒M品牌化妆品15784件,假冒品牌包装制品4016件,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在150万元以上,里面包括了Dior、MAC、娇兰等热门化妆品品牌的热门产品。

教你一招:如今市面上的化妆品,主要有两种售假套路,一是“海外镀金”,在国内大批量造假后,再运往国外,通过代购或海淘的形式邮寄回来,以便获得海外发货凭证和入境证明。二是小票造假。在造假链条中,除了假冒品牌包装,采购小票也是一个成熟的行业。不仅有打印机还有各种爆款模版,香港、韩国、欧洲这些代购热门的小票都应有尽有。小票上的产品代码也可与假冒标签相匹配。

所以想买到真正靠谱的正品,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

 “纽巴伦”、“新百伦”

  傻傻分不清

这两年,运动鞋很是红火,特别是一些国外的运动鞋品牌,深受苏州消费者的喜爱。

一样东西火了,就会有人来“蹭热度”,鞋子也不例外。市民沈阿姨,一直想买一双国外品牌的运动鞋。听女儿、女婿介绍说“NEW BALANCE”的鞋子好,还说鞋子上有个大大的“N”形标识。沈阿姨就特别留心这个带“N”的鞋子。

一次沈阿姨到苏州某大型超市购物,在超市一楼新开了一家鞋店,卖得正是带“N”形标识的鞋子。进去一看,鞋子的价格不算贵,每双400多,还说可以打折,平均一双不到300元。最关键的是,店员拍着胸脯保证这个鞋子绝对是正品,因为他们这里是专卖店。

沈阿姨心动了,选了一双鞋子买下来。回到家里,跟女儿说起这件事,女儿觉得不对劲,“NEW BALANCE”的鞋子一般不会这么便宜啊!仔细看鞋子却发现,鞋面上的“N”比“NEW BALANCE”的“N”要粗一些。女儿上网一查,终于搞明白了其中的奥秘。

这双鞋子确实不是假货,但也不是“NEW BALANCE”的鞋子,而是属于一个叫纽巴伦的品牌,这个品牌商曾经获得过“NEW BALANCE”的代理权,但这个代理权早在很多年前就过期了,于是后来又自创了这个足以乱真的纽巴伦品牌。

知道“中招”以后,沈阿姨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却被拒绝了。

其实,像沈阿姨这样的情况,在苏州并不少见。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对服装鞋帽的品牌没有详细的了解,很容易被一些依样画葫芦的品牌给忽悠了。

教你一招:遇到这样的情况,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太好的解决方法。因为“纽巴伦”商标确实经过正规注册,且销售的商品符合经营范围要求。

唯一能避免风险的办法就是在购买服装鞋帽类产品的时候,不要盲目听从销售人员的说法,自己对品牌和产品有一个明确的判断。如果是年纪比较大的老人,购买自己不了解的东西时最好有年轻人的陪伴。另外,要了解商家的退换货政策,现在很多商家都推出了只要保留小票和标签就能免费退换货的服务,合理使用这些规则会更有助于愉快的买买买。

临时退团

  钱却要不回来了?

这两年,旅游成了许多人每年的固定节目。不过预订旅游的行程,却是一件挺忐忑的事。 一方面担心定的晚了,价格就上去了;另一方面也害怕别到时候突然发生事情,自己去不了。

市民汪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去年8月4日,她通过苏州青旅预订了穿越欧亚土耳其+埃及17天/18天全境之旅,按照行程安排,她将在10月17日-11月3日参加这一旅游产品,费用总计17998元。

但临出行前,汪女士突然生病了,她提前一周与青旅沟通,表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出游,想要退团。她的全额退款要求被旅行社拒绝,他们表示需要收取汪女士因自身原因退团给旅行社带来的6000元的损失费用。

身体不好不能出去玩,还要支付6000元的损失费,汪女士接受不了,于是她在10月22日向旅游局12301热线电话投诉。

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帮汪女士挽回了4800元的损失,最终她只损失了1200元。

其实汪女士碰到的问题,只是旅行中各类问题的一个。

跟团游容易产生纠纷,自由行的烦恼也不少,主要来自机票和住宿问题。

园区的姜先生在某知名旅游网站看中一款天津直飞济洲岛的特价机票,在电话咨询客服后,于当日付清了5120元的全部机票费用。

但就在出游的前一天晚上,他突然接到旅行社客服人员电话,称由于航空公司取消了第二天的直飞航班,所以订单被取消了。姜先生不得不另行订购出行机票,最终往返机票价格升至了8000余元,还需退订已购火车票,造成 机票、火车票、酒店费用的相应损失。姜先生当然不能善罢甘休。

而这次事情的最终处理结果是,旅行社向姜先生支付了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050元。

教你一招:旅行中的意外情况,通常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消费者自身造成的。这需要大家在签订消费合同时,看清合同条款,对因自身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要有所预见,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

另一方面是旅行社、航空公司等服务提供商造成的。大家在订购旅游服务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所签订合同的内容,尤其是要关注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的约定。避免发生问题后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尽可能减少因纠纷而产生的损失。

委托买房

  竟被“套”了20万税款

如今,市民如果想买卖房屋,第一选择肯定是向房产中介咨询,依靠其专业能力,以及更加丰富的信息源,可保证交易的高效达成。但是,这其中市民也会有自身权益受损的风险。

去年,市民陈先生想为其女儿购买一套门面房,于是他委托某房产中介服务部负责人赵女士帮助寻找房源,赵女士于是通过朋友沈女士找到了一处房源。

随后,买卖双方在两位中介的多次协商下,最终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购房成交总价为146万元,房款分三次付清。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当整个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陈先生前往当时办理房产网签的这家房产经纪公司索要该房相关费税发票时,才发现所开具的《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发票面额仅为70.26万元。

于是,陈先生向太仓市消保委投诉,要求经纪公司和房东为其补足购房发票面额的缺口。最后在多方调解下,这起纠纷以卖方为陈先生补足了购房发票面额缺口的30万元而结案。而令人震惊的是,作为重要中介人的赵女士和沈女士,除了收取正常的中介费用外,还非法套取房产税款约20万元。

教你一招:二手房交易过程比较复杂,交易双方应选择正规的房屋中介机构,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核对有关缴费凭证,防止不良中介从中牟利。更不可为了少缴税费,签订阴阳合同,使自身陷入更大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的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这起案例告诉人们,不少黑心中介采用“打闷包”手段,欺骗消费者,而且把手伸向诱惑更大的税款方面,导致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在签定房地产交易合同时,要时刻提高警觉,睁大眼睛,看清条款,切勿再上当受骗。

超市“低价高收”

  真的可以索赔

前几天,有一条微信转的到处都是,说的是宁波一个消费者在某品牌服装店购物时,发现标明优惠价79元的商品最后却被收了99元。在她的努力下,最后店家赔偿了500元。

这样的事情千万别以为只发生在朋友圈里,苏州也有消费者通过同样的手段维权成功了。2017年4月14日,吕小姐在某超市购买羽毛球一个,货架标签标注原价47.80元、现价37.00元。吕某结账时,该超市收银台按照价款48.10元进行了计收,吕某发现后投诉该超市涉嫌欺诈,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院据此判决超市赔偿吕某500元。

教你一招:像超市这种低标高收的行为是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也是价格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应积极向主管部门投诉该欺诈行为,就可以避免其他消费者继续受到损失,同时提高商家违法行为的成本。

在此提醒市民在购物时要看清楚价签上的价格,交钱时看清电脑小票上的金额,并进行比对。对于价格欺诈,消费者可直接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都有权要求超市支付赔偿金,如果商家拒不接受协商调解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

重疾险“确诊即可获赔”

  真的能赔吗?

2014年,市民市民章先生给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去年,章先生被查出患上了恶性肿瘤,手术后,章先生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但是,保险公司却对章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做解约处理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并认为,章先生在2012年4月份因高血压、高血压性心脏病接受治疗,但未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对于这起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焦点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在实际向章先生询问身体状况时,并未按投保单上的询问具体项目向投保人逐项询问,其中勾选“否”选项也是章先生签名后,由保险公司人员带回公司后代替勾选。

而在之后的电话回访里,保险公司人员也没有明确哪些投保信息是否如实告知,所以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章先生保险金30万元。

教你一招:现在,给自己、自己的家人买份保险已经成为市民生活理财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家往往有这样的担忧:买的时候营销人员总是什么都好,好像只要“确诊了就能获赔”,但是真的出了事情,保险公司就推三阻四,不那么爽气了。

根据介绍,目前市民购买保险时,需要了解的风险和陷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不如实告知、提交假材料、免责条款不清等等。以上这些,都是市民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如果自己的知识水平达不到的,最好在购买前,找专家咨询一下。

“霸王条款”

  早已更新换代了

去年8月,市民孙小姐到一家瑜伽馆充值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因为后来搬了家,去那家瑜伽馆锻炼不太方便,所以这张会员卡一直没有用过。

于是在今年,孙小姐找到了这家瑜伽馆,想退还会员卡上的充值金额。本来以为就是说一声的事情,结果瑜伽馆的经营者却表示拒绝,并翻出会员卡上的一行小字:“此卡为特价卡,不退不换、不可转让”。

对于这起纠纷,工商部门在调查后认为,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形成了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后,该瑜伽馆共与消费者签订近40份会员卡合同,违法经营额近4万元。对此,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教你一招:此前,大家对“禁止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给本店所有”这样的霸王条款并不陌生。根据介绍,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以下共性: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其实跟随着消费方式的升级,也在悄悄的“更新换代”。苏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比较常见的霸王条款包括:名烟、名酒属特殊商品离柜台后恕不退换;寄包柜处有“如有遗失概不赔偿”;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禁止外带食品;未寄存财物被盗责任自负;请顾客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等等。

遇到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勇敢说不。根据介绍,在提倡消费中,如果遇到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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