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职业院校有偿招生,江苏出台处理办法

9月19日,采访人员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为保证职业院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今年8月9日,联合印发《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有偿招生行为,列出认定、处罚、责任监管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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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职业院校有偿招生,江苏出台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凡职业院校以及中学学校教职员工,涉嫌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生源、按招生人数向生源学校违规支付费用等,被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依纪依规对其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已印发至江苏省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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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院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院校招生,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院校,下同)招收初中、高中或其他学历毕业生,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职业院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招生管理制度,进行有偿招生或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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