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职业院校有偿招生,江苏出台处理办法( 三 )

(四)向招生学校收取 " 入场费 "、" 生源回扣 " 等费用的;

(五)欺骗、恐吓、误导、替代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六)接受招生学校、招生中介机构提供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参加其组织的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的;

(七)有偿提供、出售生源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有偿提供生源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个人行为,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可认定为参与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个人参与有偿招生监管不力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或允许学校进行有偿招生或提供生源的;

(二)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的,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招生学校提供生源信息或参与有偿招生等活动的;

(四)其他监管或处理不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违规参与有偿招生,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学校或教职员工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据《江苏省教育系统失信惩戒办法》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掌握学校有偿招生线索或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视情况组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可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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