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判了!

通过明星、网红带货让“流量变现” , 是不少商家的生财策略 , 但未经明星、网红同意 , 擅自使用对方肖像、姓名“蹭热度” , 则会触犯法律红线 。
9月8日 , “口红一哥”李佳琦就有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 法官一审判决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 赔礼道歉 , 并赔偿李佳琦各项损失16万元 。
李佳琦被代言
李佳琦是一位知名美妆博主 , 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 , 在抖音、微博、淘宝和小红书等平台上拥有数千万粉丝 , 因几个口红试色直播视频而走红网络 , 被称为“口红一哥” , 后与公司共同运营有一家名为“佳琦全球严选”的淘宝店铺 。
超强的曝光率和带货能力 , 使得李佳琦的商业价值水涨船高 , 这也引来一些不良商家的觊觎 。
去年9月 , 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 这两家看似与李佳琦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公司 , 实际上与李佳琦及其签约公司并无任何瓜葛 。
换句话说 , 就是李逵与李鬼的区别 。
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判了!
文章图片

然而 ,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 这两家“李鬼”公司开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 , 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等系列产品 , 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 , 误导了不少消费者 。
商品在市面上流通后不久 , 一些李佳琦的忠实粉丝发现了端倪 , 并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了李佳琦 。
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 索赔106万
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6万
今年3月 , 李佳琦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萧山法院 ,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 , 赔礼道歉 , 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 。
8月26日 , 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 , 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 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
9月8日 , 萧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 要求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 , 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
“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 , 不可否认 , 他的姓名及肖像都具有商业价值 。 两家被告公司在未经李佳琦同意下 , 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 , 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 应承担民事责任 。 ”承办法官解释说 , “不过 , 对于李佳琦要求的106万元赔偿 , 因他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 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 , 所以我们根据他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 , 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 酌情认定为16万元 。 ”
法官说法
【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判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 , 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
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 , 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 。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未经他人同意 ,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 , 如制作广告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