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违驾|注意,这项业务下月起不再办理!( 二 )


电动自行车驾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未经本市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随车携带本车行驶证;
(三)逆向行驶;
(四)醉酒后驾驶;
(五)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载人 , 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 , 可以附载1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六)在城市市区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1人;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
(十)进入高速公路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 驾驶人和乘坐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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