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江苏再出实招 打击“套路贷”


江苏省高院今天发布《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 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 有效防范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假诉讼实现非法利益 , 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 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 。
借贷:江苏再出实招 打击“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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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从强化信息化支撑、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配合机制、完善联动处置机制、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五个方面对办理套路贷及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 。 《意见》明确 , 完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 定期更新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 将其嵌入到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 , 为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检索排查提供有效预警 。 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以及关联案件进行再检索和排查 , 除检索当事人本人外 , 还应当检索提供资金人、介绍人、催款人、证人、委托代理人等主体所涉案件予以排查;执行环节要对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书、调解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涉相关主体案件进行再检索再排查 。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 , 《意见》明确三个坚持 , 坚持民间借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态势分析研判 , 发现关联案件由辖区内不同基层法院受理的 , 应当指定由同一基层法院集中管辖 , 其中原告住所地在辖区内的 , 指定至原告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 。 坚持民间借贷案件集中审理 。 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集中由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审理 , 不得适用速裁方式审理 。 人民法庭暂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 坚持民间借贷案件并案审查 。 关联案件应当集中到同一个合议庭或同一独任法官审理 。 通过关联案件集中比对分析 , 强化综合审查判断 , 注重类型化深入剖析 , 甄别发现借贷套路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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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对相关涉案审查进行了规定 , 加强对协议管辖的实质审查 。 对当事人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点的法院管辖或者径行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点的法院立案的 , 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原告坚持要求立案的 , 裁定不予受理 。 对原告以债权转让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 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 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受让人住所地法院并非管辖法院 , 但受让人坚持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的 , 裁定不予受理 。 强化对网络借贷案件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 , 杜绝不当受理出借人、借款人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 强化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审查 。 对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 , 严格按照民间借贷案件的集中审理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 , 坚决杜绝审查走过场、走形式 , 发现存在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及虚假诉讼嫌疑的 , 一律不予司法确认 。 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 。 切实提高防范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及虚假诉讼的警觉性 , 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第4条、《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第6条规定 , 加大对包括借贷事实在内的相关事项的审查力度 。 对网络借贷案件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第94条 , 加强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所涉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
《意见》同时强调 , 依法审慎认定被告自认借贷事实 。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不作任何抗辩予以认可的 , 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 尤其是在证据完备但不符合常理以及当事人确认的借贷事实明显存在疑点情况下 , 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 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套路 , 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 避免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诉讼实现非法利益 。
【借贷:江苏再出实招 打击“套路贷”】(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杨尔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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