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 下月起,这些地方禁停!
【『非机动车』? 下月起,这些地方禁停!】
9月1日起 , 《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
单位能否增建停车场?哪些地方禁停非机动车?违停后怎么处罚?《办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
亮点1 增设非机动车管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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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特色亮点之一是增设非机动车管理章节 , 明确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区域、非机动车停放要求等内容 , 对非机动车停放行为予以规范 。
其中 ,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办公楼、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 应当配建非机动车停放位 。 已建成的上述区域未配建的 , 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位 。
此外 ,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 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位 。 同时明确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车道、机动车停车位;
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城市绿地 , 违停非机动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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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2 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办法》明确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 , 遵循原则——
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
路内高于路外
地上高于地下
白天高于夜间
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
大型车高于小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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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3 单位可增建公共停车场
《办法》规定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 , 但不得改变现有用地性质以及规划用地性质 。
鼓励利用学校操场、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 但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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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停车产业化 , 单独新建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 , 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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