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市民手机丢了 捡拾者:要想拿回手机得“意思意思”
拾金不昧 ,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可一些人却把捡到的东西作为筹码与失主谈条件 , 对于这种现象你怎么看?昨天 , 家住邗江区西湖镇的韩先生致电本报 , 反映自己手机丢失了 , 捡手机的人提出给100元好处费 , 才能要回手机 。经过讨价还价 , 韩先生给了50元 , 最终才拿回自己的手机 。捡到手机能不能向失主索要好处费?昨日 , 采访人员进行了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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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市民手机丢了 捡拾者:要想拿回手机得“意思意思”】在民警协调下 , 失主支付了50元好处费
8月2日下午4点多 , 韩先生和朋友在西湖镇司徒庙路一家菜场买菜时 , 揣在口袋里的手机不慎滑落 , 韩先生没有察觉 , 待把菜买完 , 韩先生一掏口袋 , 发现手机没了 。韩先生立即借助朋友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 , 电话通了 , 对方表示 , 自己就在菜场附近 , 可以立即见面归还手机 。
韩先生和朋友与对方见面 。捡到手机的是一名中年男子 , 对方直言不讳地表示 , 韩先生拿回手机得“意思意思” , 给他100元好处费 。
“100元好处费太高了 。”韩先生只愿意给50元 。为了50元差价 , 韩先生和对方争论了半个多小时 。对方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韩先生很无奈 , 他在朋友建议下 , 喊来派出所民警主持公道 。在民警协调下 , 对方答应韩先生给50元好处费 , 随后韩先生拿回了手机 。
韩先生愤愤不平地说:“我这手机并不值多少钱 , 关键里面有一些通讯联系电话 。不是我不舍得钱 , 对方坚持要100元的那个态度 , 让我非常看不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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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报酬 , 不能高于物件本身的价值
采访人员昨查询资料了解到 , 在一些国家法律中 , 拾遗者是有权利索要报酬的 , 日本是5%至20% , 韩国是10% , 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要求 , 都是双方协商而定 。
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表示 , 捡到东西归还失主索要报酬在民法上并不禁止 。我国民法有规定 , 捡到东西后替失主保管 , 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费用 , 具体支付多少 , 要视具体情况 , 由双方协商 , 但不能狮子大开口 , 要有理有据 。
如果捡到东西的一方拒不归还失物 , 在民法上就属于不当得利 , 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但若经过商量 , 失主同意支付对方要求的费用 , 那就可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 。
周俊说 , “拾金不昧”这个说法更多是从道德层面对广大公民的要求 ,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 , 特别对于失物者来说 , 主动给拾物者支付一定的报酬 , 一方面可以避免引起纷争 , 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鼓励、赞赏作用 , 表达感恩之心 。
需要注意的是 , 对于拾到财物索要报酬的问题 , 应该建立在失主自愿给予的基础上 , 且不能高于物件本身的价值 。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强索 , 如果对方索要的数额过高或使用了威胁手段 , 失主应及时报警求助 。
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 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 , 构成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行为 , 数额较大的 , 构成敲诈勒索罪 。(采访人员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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