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鹰|重磅!权威解读!新《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出台( 二 )


“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包括了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区等水域,尽管此前涉及‘长江禁捕’也有相关规范,但没有专门针对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的规定,没有上升到省级地方法规的高度”,刘江说 。
“在江苏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省农业农村厅的共同努力下,新《条例》解决了很多问题,加强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立法、明确了禁止垂钓区域、新增了禁止携带电毒炸器具以及禁用渔具等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执法有了依据”,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渔政执法处处长陈建荣直言 。
敢带禁用渔具到禁渔区?罚!
新《条例》增加了“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条款 。
“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 。如违反该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刘江说,这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 。偷捕者在禁渔区携带禁用渔具,往往是在江湖水面,执法、追踪都十分困难,偷捕者常常将网具、渔获物抛入水中,渔政执法很困难 。“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斩断了偷捕者的偷捕工具,敢带禁用渔具到禁渔区,就要被没收并罚款,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 。
鱼鹰“刑满释放”?只是处罚轻了
新《条例》在“禁用渔具”目录中删除了“鱼鹰”,江苏省高宝湖渔管办综合处处长段斌兴打了个比方,鱼鹰“刑满释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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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鹰从禁用渔具中删除,不代表能用鱼鹰捕鱼”,刘江解释 。渔业制度设计“禁用渔具”概念很具体,涉及到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构成刑法的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条例》目前规范了九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鱼鹰原来列入禁用渔具之一,使用鱼鹰捕捞,直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鱼鹰破坏力较小,考虑到鱼鹰是特殊的,保护动物,又是捕捞工具,还是一种传统的捕捞技艺,以前一条船、一个渔夫,几十只鱼鹰 。结合江苏实际,现在鱼鹰数量很少,不会形成规模性捕捞,这也是渔业根据管理需要动态调整 。
鱼鹰|重磅!权威解读!新《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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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了解到,江苏省鱼鹰数量较过去大为减少,目前,在扬州瘦西湖、无锡鼋头渚都有“鱼鹰”捕鱼表演,吸引了很多游客关注 。扬州鱼鹰总数不到500只,主要分布在邗江沿湖村、瓜洲、高邮和宝应等地 。考虑到鱼鹰作为渔具比较特殊,即是保护动物,又是捕捞工具,还是一种传统的捕捞技艺,以前一条船、一个渔夫,几十只鱼鹰,现在鱼鹰数量很少,不会形成规模性捕捞,其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危害后果也相对较小 。江苏省林业局野保站相关人员告诉采访人员,渔具中的“鱼鹰”应该是”鸬鹚”的俗称,鱼鹰擅长捕鱼,从禁用渔具中删除,说明《条例》更规范了,鱼鹰是一种鸟,与“渔具”还是很不一样的 。
鱼鹰|重磅!权威解读!新《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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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将“鱼鹰”捕鱼这一方法作为民俗旅游表演,是“鱼鹰”捕鱼的主要出路 。鱼鹰未列入禁用渔具,并不意味着能随意采用鱼鹰捕鱼,未经相关许可使用鱼鹰捕捞仍是违法行为,只是处罚较之前相对轻微了 。江苏省每年涉渔的行政案件中,查获鱼鹰捕捞的案件数量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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