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信托等大额金融产品,很难互联网化
复杂+大额,使得人类理财师给客户带来的信任感及全面的信息传递很难被互联网替代。互联网卖简单产品可以,复杂产品很难卖。
■网友
看了一堆监管法规和雄文,以证明我是一个严肃认真的人,好了,可以回答你了。
你所说的大额金融产品,一般是指面对特定对象发售的、带有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如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2013年互联网金融井喷以来,各大互联网平台开始出现各种类型的理财产品,如小额贷款、万能险、各种宝宝等,但私募基金、资管和信托计划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实现第三方平台销售。近月以来,就连帮助前海人寿2年内利润从1.3亿增长到31亿的万能险和投连险也被监管层下架,由此可见,监管层对带有“刚兑”性质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其导向是不断规范和收紧的。
下面主要说一下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是该类产品难以互联网化的典型代表,搞清楚信托产品难以互联网化的原因,其他几个也就一通百通。信托产品难以互联网化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投资门槛较高。
根据09年修订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由以上条款可知,信托计划面对的是高净值个人、家庭及机构,大部分家庭和个人投资者没有购买信托的经济实力,从资产配置上说,只有个人或家庭资产在300万以上,对信托才是有需求的。
第二,监管层对信托营销限制较多。
根据2009年修订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14年4月,银监会出台《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99号文”)及执行细则:“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
“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
信托产品属于私募性质,其只能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也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营销宣传。由于监管政策前景不明朗,各大互联网平台与信托公司洽谈直营店合作也遇到很多阻力。
此外,对于券商资管产品来说,由于券商有大量的营业部和广泛的客户群,因此券商资管对第三方平台的需求不是很大,其产品的销售在营业部范围内即可消化。
最后,说点理财的题外话,根据今年“股债双杀”的市场格局,咱还是不要冲进股票市场肉搏了,经济的“滞胀”局面决定了,今年股市和债市不会有太大作为,还是尽量做点稳健增值的投资。资产配置上可以定投点黄金,买点保本策略的混合基金,万能险、投连险、P2P都可以适当配置一点,家里有积蓄的也可以入手信托计划,监管层对信托的事前监管以及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的信用增级,三五年内信托违约风险还不会大面积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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