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轻微失信免于信用惩戒 江苏拟立法保障和规范社会信用
近年来 , 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 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 , 也引发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 7月29日 ,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草案 )》) 。 江苏拟立法保障和规范社会信用 , 强调守信激励、失信约束 , 轻微失信行为不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 不对外披露 , 免于信用惩戒 。
江苏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15年
江苏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立法调研报告中指出 , 江苏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历经15年 , 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的推进机制和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 各项工作总体上走在了全国前列 , 但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短板 , 存在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联合应用的效率不高等六个方面的问题 。
比如 , 目前由于信用信息分散在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 尚未全面及时互联互通 , 存在“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现象 , 政务信息共享交换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
此外 ,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出现了一些泛用、滥用信用管理的现象 。 诸如过马路闯红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争座位、饲养大型、烈性犬、高空抛物等被列为“失信行为” , 在报考公职、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申请信贷等“惩戒措施”也随之而来 。 报告指出 , 社会信用立法目的是更好更快推进江苏省信用建设 , 更好地服务全局 。 具体说 , 就是通过立法进一步创建和完善制度规范 , 更加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弥补短板 。
有学术不端等十三种行为被列为“失信”
哪些行为算“失信”?采访人员发现 ,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给予了明确 , 信用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列为失信行为的有十三种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国家退税款、社会保险待遇和国家荣誉、项目、政策与资金支持的或者办理其他行政管理业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或者恶意拖欠工资的;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的;骗取商业保险、贷款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或者传销的等行为都此列 。
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还包括: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资格、职称和职务职级的;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 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反映信用状况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失信行为如何认定 , 在《条例(草案)》中也提到 ,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 , 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 国家有认定标准的 , 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认定标准的 , 省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制定认定标准 , 并向社会公开 。
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 《条例(草案)》也拟规定 ,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有六种情形之一的 , 应当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欺骗等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 情节严重的等 。
失信行为信息披露将有“有效期”
《条例(草案)》中专门有一章 , 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 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 ,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优先安排 , 在公共服务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给予便利和优待等 。 同时 , 《条例(草案)》拟规定 ,轻微失信行为不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 不对外披露 , 免于信用惩戒 。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 , 督促其纠正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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