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茶|只吃饭不喝茶也要付茶位费?如此“行业惯例”不合法!( 二 )


【专家观点】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涉嫌违法
针对商家要求有其他消费的顾客仍必付茶位费的行为以及“行业惯例”的解释,采访人员咨询了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雷玉德 。
雷玉德副教授认为,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不冲突时,该行业惯例才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则是不合法或无效的 。商家并不能以“行业惯例”为由而作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雷玉德副教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商家要求消费者在有其他消费、不喝茶的情况下也必须要收取茶位费的行为,已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这种形式的“行业惯例”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收取茶位费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消费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商家的上述行为属于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涉嫌违法 。
【部门回应】
属强制消费,消费者可举报投诉
随后,采访人员将文女士的遭遇及相关情况反映至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表示,提供座位、餐具、一般茶水及其他就餐环境本就是餐饮企业的基础服务 。从合同角度来讲,消费者点餐消费,与餐饮企业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餐饮企业提供就餐座位、餐具及一般茶水等服务属于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另行收取“茶位费”无合同依据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文女士遭遇的上述情况中,餐饮企业对收取茶位费进行了“明码标价”,履行了明示告知义务,表面上看,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收取茶位费属于其“自主经营行为”,但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利,“喝不喝茶都要收费”,茶位费强制被收取,自主选择权未得到保障 。有关部门认为,涉事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强制消费 。消费者遇有此类情况可举报投诉 。
(采访人员 刘娟/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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