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试管婴儿仅与父母一方有血缘关系,双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该归谁?
现代辅助生育技术的发展圆了不少家庭生育孩子的梦想 , 同时也带来不少法律乃至伦理问题 , 引发社会关注 。 例如通过试管技术获得的孩子仅与父或母一方有血缘关系 , 一旦男女双方离婚 , 孩子应该归谁?
今天(7月23日) , 江苏高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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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与妻子陈湘于2013年结婚 , 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 , 两人心急如焚四处求医 。 2016年 , 孙兴被查出患有不育症 , 无奈之下 , 夫妇俩商议选择由第三人提供精子、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子女 。 2017年8月 , 女儿小孙顺利出生 , 一家人喜出望外 , 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小天使格外珍惜 。 然而 , 随着婚姻关系渐趋平淡 , 孙兴与陈湘产生矛盾 , 经常争吵不断 , 双方的感情日渐破裂 , 多次协商离婚 。 2020年6月份 , 陈湘起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离婚 。
庭审中 , 双方都表示情缘已了 , 同意离婚 , 但在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及另一方能否探视等问题上发生了严重分歧 。 陈湘表示 , 女儿跟男方没有血缘关系 , 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来的 , 理应由她抚养 , 同时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 , 她不同意孙兴及其家人进行探视 。 孙兴也在法庭上极力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 他认为 , 试管婴儿来之不易 , 耗费了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 自己有权争取其抚养权 。 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 , 老人与小孩之间已有了深厚的感情 , 不让老人照顾或者探视孩子对老人来说感情上难以接受 。 自从女儿一出生 , 我就格外珍惜 , 决不会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就亏待她 。 孙兴态度非常坚决 。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 , 承办法官暂时搁置了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 , 转而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分别向原、被告展开调解工作 。 一方面 , 法官向陈湘释明 , 虽然小孩跟父亲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女关系 , 但在法律上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父亲孙兴可以主张抚养权、探视权 , 即使抚养权给母亲 , 也应保障父亲一方相应的权利 。 另一方面 , 法官向孙兴释明 , 孩子由谁抚养 , 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 。 小孩尚不满三周岁 , 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更有利 。 同时 , 法官向他们指出 , 父母的分开是一种缘分的结束 , 但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 , 减少对孩子的影响 , 让孩子健康地茁壮成长 。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 , 双方最终同意各自做出让步 , 小孙由母亲陈湘负责抚养 , 父亲孙兴每月至少可以探视两次 , 双方握手言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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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 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 ,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本案中 , 孙兴虽然与孩子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女关系 , 但孩子在法律上仍然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父母双方都可以主张抚养权 。 孩子最终由谁来抚养 , 不是说谁具有血缘关系就由谁来抚养 , 而是根据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来判断 。
(注: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孩子■试管婴儿仅与父母一方有血缘关系,双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该归谁?】(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蒋晨 江苏高院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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