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摆满月宴,员工醉酒后次日竟瘫痪,索赔200多万!法院判了( 二 )


4.卓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 小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理应有足够的认识 , 在宴席中 , 其自身未能理性控制饮酒是导致其过量饮酒的主要原因 。 宴席期间 , 卓某没有向小阳灌酒导致其饮酒过量 , 即卓某并未导致小阳陷入危险境地 , 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 即无法定的救助义务 。
卓某作为宴席组织者 , 应该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 , 以减少安全风险 , 但这种责任应是有限的 , 尤其是在宾客众多的宴席中 , 如苛责卓某对宾客一一尽到充分、足够的注意、照顾义务 , 则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相抵触 。 本案中 , 卓某发现小阳因过量饮酒无法自行行走时 , 派人搀扶其离开并送至员工宿舍休息 , 就客观环境而言未见安全隐患 , 尽到了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 。
综上所述 , 卓某未实施侵权行为 , 亦未有证据证实小阳受伤与卓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故小阳现以卓某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损失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依法驳回了小阳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指出 , 聚餐宴请是人们社交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 , 酒也是许多聚餐中调节气氛的佳品 。
本案中 , 小阳参加酒席却未能理性控制而过量饮酒 , 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  卓某作为酒席的组织者 , 对小阳尽到了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 , 且无证据证实卓某的行为与小阳的伤残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 聚餐劝酒不可取 , 自身也应注意不要贪杯 , 同席者也应劝阻友人的过量饮酒行为 , 而酒席组织者应当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照顾义务 , 让参加者能“高高兴兴聚餐 , 平平安安回家” 。
来源:广州日报(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图片来源:摄图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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