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学区房过户给小叔子帮侄女上学,丈夫亡故后要回被妯娌拒绝

为帮助丈夫的侄女儿就读心仪的中学 , 李女士将自己在婚前买的一套学区房借给丈夫的弟弟和弟媳 , 办了过户手续 。 丈夫去世后 , 她想拿回房子却遭弟媳抵制 。 9月27日 , 澎湃新闻从浙江天台县法院获悉 , 该院日前一审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李女士所有 。
李女士2004年买了一套商品房 , 该房属于她的婚前财产 。 后李女士与陈先生结婚 , 2011年 , 因陈先生弟弟陈某的女儿“小升初” , 想就读某中学 , 而李女士的房屋属于学区房 , 李女士同意将房子转到陈某夫妇名下 , 李女士等仍住在房子里 , 按揭贷款由她支付 。
2017年4月 , 李女士通过丈夫向银行贷款25万元 。 数月后 , 丈夫意外离世 , 银行要求偿还本息 , 李女士想用案涉房产办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售 , 请陈某夫妇配合办理过户 , 但遭到拒绝 。 当年7月 , 李女士、陈某、其他家庭成员及中间人等商讨此事以及丈夫离世后续处理事宜 , 拟定了协议书 , 约定“房屋日后放中介卖 , 陈某夫妻配合转户手续” , 李女士、陈某及其女儿、多名中间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 由于陈某妻子没有到场 , 便将一式三份协议交中间人找她签字 。 不料 , 协议书均被陈某妻子截留 。 去年下半年 , 李女士将陈某夫妇告上法庭 。
庭审中 , 陈某妻子辩称他们是向李女士购买房屋 , 房价46万元 , 已付清且已过户 , 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她对调解一事不知情 , 也没人给她协议书签字 , 是收到起诉状、传票后才知道 , 对协议书内容不认可 , 且李女士出具的证据是协议书复印件 , 没有效力 。
【将学区房过户给小叔子帮侄女上学,丈夫亡故后要回被妯娌拒绝】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夫妇持有涉案房屋权属证书 , 称系购买 , 但对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是如何交付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 如称其中16万元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 , 但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称向原告账户支付30万房屋转让款 , 但银行回单显示其款项性质为往来款 , 该笔款项原告丈夫隔月已汇给陈某 。 从房价看 , 2004年原告买房时为44万 , 另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 , 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共花费近55万 , 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的房价上涨因素 , 涉案房屋以46万元交易也与常理不符 。 原告提供的协议虽为复印件 , 但有被告陈某、原告等确认协议内容 , 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 , 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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