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丹徒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9月24日上午 , 丹徒法院在辛丰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 原告胡某英、方某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方某国(化名)的遗产(含房屋两套及银行存款) , 并责令被告返还不属于被告份额的遗产;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原告胡某英与被继承人方某国系夫妻关系 , 共同生育两个子女 , 即儿子方某强(化名)、女儿方某芳即本案被告 。 2017年8月9日方某强病故 , 其与前妻育有一女即原告方某蕾 。 被继承人方某国于2020年4月15日病故 , 生前未留有遗嘱 。 因原告方某蕾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逝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原告方某蕾依法享有代为继承权 。 方某国生前留下两套房屋及银行存款若干 , 但方某国去世后 , 被告将方某国、胡某英所有的证件、方某国所有的银行存单私自拿走并且拒不退还 , 此举无疑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 现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特诉至法院 , 请求依法保护 。

【法院■丹徒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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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某芳辩称:存款是被告代母亲胡某英保管的 , 胡某英的生老病死应当由被告负责 。 父亲方某国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20000元已由被告取出并保管 , 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47260元没有取出 , 被告保留有存款单;原告诉称的两套房屋均实际由胡某英居住 , 并不在被告的控制之下;此外 , 父亲方某国的殡葬共计花费69000元 , 人情钱收了47000元 。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英与方某国(1947年2月16日出生 , 2020年4月15日去世)生育有两个子女 , 即儿子方某强(2017年8月9日去世)、女儿方某芳 。 方某强生育有一女 , 即原告方某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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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 , 被继承人方某国在银行遗有部分存款 , 即: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20000元 , 方建某国去世后被告方某芳将上述款项取出;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7260元 , 未取出、银行卡由被告方某芳保管;3、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0219.61元 , 未取出 , 存单由被告方某芳保管 。
还查明 , 讼争的两套房屋分别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东彪村五组327号、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小学对面二楼202室 , 上述两套房屋均未办理权属登记 。
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 , 最终案件进入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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