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酒后跳车受重伤司机被控犯罪 法院:无罪!( 二 )
实际上是被害人邓某自己的跳车行为将自己处于危险状态 , 即使邓某处于醉酒状态 , 其认识和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 但仍可以预见强行跳车可能会造成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 。 被告人李某的言行并未对邓某产生精神上的强制 , 被害人可以自由选择跳车或者不跳车 , 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邓某基于自由意思选择跳车并导致了重伤的结果 , 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
2.被告人李某不具有阻止被害人自行跳车的可能性 。 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 , 其与邓某之间形成了承运关系 , 其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但不能片面强调司机对乘客的义务 , 而忽视了乘客亦负有支付车资的义务 。
李某选择不停车的原因 , 是因为邓某不支付车资 , 并在报警未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 。 邓某通过拍打车窗要求停车未果的情况下 , 其打开车门自行下车 , 被同行的朋友予以制止 , 与此同时李某亦反锁了车门 。
从常理来看 , 在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况下 , 邓某再次跳车的可能性小 。 当邓某选择从车窗跳车时 , 同坐车后排的陈某未发觉 , 却要求李某在安全驾驶的同时 , 时刻留心邓某的行为并保障其安全 , 这种要求未免太过苛责 。 在当时的情况下 , 李某难以发现邓某从车窗跳车行径而予以制止 , 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3.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符合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 。 为了合理明确刑法处罚范围 , 对于涉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边缘的行为 , 应适当结合一般人的生活和社会常理作出判断 。 被告人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 亦没有对身体造成侵害的现实风险 , 甚至与被害人的身体都没有直接接触 , 被告人有选择是否跳车的自由 , 对仅具有关联性的行为定罪处理将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 , 压缩社会公众的自由空间 , 无罪处理更能获得社会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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