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小区,三个幼童楼下玩耍,一个矿泉水瓶从天而降砸在…?( 二 )
但是采访中 , 居民向采访人员反映 , 始终没能与物业主要负责人对上话 。
9月11日 , 采访人员致电小区物业 , 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说 , "业主希望我们能在高的地方安装摄像头 , 我们查过规划设计图纸 , 安不了" 。 这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 , 自己也不了解具体情况 , 只是被要求这样回复业主 。
采访人员提出希望能与物业负责人进行沟通 ,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有负责人的集团小号 , 而当天负责人也不在 。 工作人员表示 , 可以留下采访人员的电话 , 等物业负责人回来后进行联系 , 截止发稿采访人员未收到物业方面的电话 。
一人抛物全楼“连坐”已有判决实例
"高空抛物"被认为是悬在城市头顶上的"利剑" , 常有案例见诸于新闻 , 尤其是一些致死案例更让人越发认识到这种危害的严重性 。
对于造成的危害 , 明确施害人通常是一个难题 , 根据现有的《侵权责任法》 , 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否侧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 , 也就是通常说的"一人施害全楼`连坐`" 。 近日 , 也确实有这样一个判决案件 , 在四川遂宁 , 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女婴被从天而降的健身铁球砸中身亡 , 因为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 , 2020年8月24日 , 当地法院判决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 , 整楼其他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
因此 , 多年来 , 对于应及时对高楼安装高清监控等防范措施的呼声和诉求一直很高 。
针对“高空抛物”
《民法典》的规定对物业企业
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
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孙继峰律师指出 , 将于2021年1 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问题 , 其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人、财、物的损失 , 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物业企业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 , 物业管理企业首先要证明自己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 , 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 。 物业管理企业如不引起重视 , 将会承担重大的经济损失、经营风险 。
同时 , 孙继峰律师提醒抛物者 , 高空抛物已经不止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 明确了高空抛物入刑问题 。 即若有证据证明高空抛物系恶意所为 , 并造成不特定公众损害的 , 则其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高空抛物系过失的 , 若伤者达到重伤的 , 侵权人亦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 仍将受到刑法追究 。
【大连一小区,三个幼童楼下玩耍,一个矿泉水瓶从天而降砸在…?】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采访人员于雅坤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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