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发生车祸被索赔27万,该不该负责?( 二 )


“好意同乘”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 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 , 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是无偿性 , 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 , 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 。 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 , 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 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三是合意性, 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 , 包括邀请和允许 。 未经同意而搭车者 , 不构成“好意同乘” 。
以下几种不属于“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 , 不属于“好意同乘”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 , 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
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 , 受害人坚持搭乘的 , 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
来源:中国普法、人民法治网、检察日报、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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