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被性骚扰!女子持斧头砍死七旬男子!被判……( 三 )


15.证人邢某证言 , 证明2015或2016年一天 , 其当时是元兴村书记 。 听韩某说孙某乙和陈金梅吵架了 , 其就过去看看 , 孙某乙说周某丁勾搭陈金梅 , 对陈金梅心术不正 , 动手动脚的 。
16.证人徐某(灌云县县医院急诊室护士)、刘某(医生)证言 , 门诊病历、心电图 , 证明被害人周某丁送诊时已死亡 。
17.辨认笔录 , 证明赵某、朱某辨认出被告人陈金梅 , 陈金梅辨认出周某丁 。
18.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证明被害人周某丁因嫖娼于2012年被行政拘留十日 , 罚款二千元 。
19.被告人陈金梅供述 , 证明2013年秋天一天下午 , 其在地里拔草时被庄邻周某丁强奸 , 还警告其不要告诉别人 , 不要报警 , 不然三个小孩要注意了, 其不好意思说 , 也没有报警 。 之后周某丁多次骚扰其 。 2015年时其被骚扰得没办法 , 就告诉其老公孙某乙 , 孙某乙说没办法 , 再来就报警 , 孙某乙还告诉庄上好多人说周某丁骚扰其的事情 , 是为了庄上人传话给周某丁 , 让周某丁不再来骚扰 , 但周某丁还是照常来骚扰其 , 多次警告也没有用 , 反过来还恐吓其 , 要杀其灭口, 伤害小孩之类 , 其就冒出杀周某丁的想法 。 2018年12月23或24日 , 周某丁又到其家里偷偷抱住其 , 摸胸 , 其把周某丁骂走 。 周某丁走的时候说小孩注意了 , 其又怕又气 , 又冒出杀周某丁的想法 。 每次周某丁都是在小孩上学放学的时候从其家门口走 , 其就从家里拿了一把斧头 , 走到家后面的东西路上 , 看到周某丁骑一辆自行车从东边过来 , 就向东边迎着走到周某丁面前 , 其右手拿斧头 , 用斧头锤子的那头直接朝周某丁头上砸了一下 , 周某丁被砸跌倒坐在地上 , 自行车倒在路边 , 其又砸了头部两下 , 被砸歪在地 , 又砸了他头部两三下 , 之后其回家 , 把斧头放在北边东头房小孩床头 , 后来警察到其家将其带走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户籍、身份证明等证据 , 证明于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与被害人周某丁的近亲属关系 。
上述证据 , 均经庭审举证质证 , 证据客观、真实 , 来源合法 , 且能相互印证 , 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陈金梅基于义愤杀人 , 为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陈金梅系初犯、偶犯 , 坦白 , 认罪认罚;陈金梅孩子年幼 , 且愿意尽力赔偿 , 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金梅基于义愤杀人 , 为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陈金梅长期受到被害人周某丁性骚扰 , 后产生杀害周某丁的犯罪故意 , 案发当日手持斧头至案发现场主动迎向相向而行的周某丁 , 后直接用斧头砸周某丁头部 , 待周某丁倒地后又连续砸其头部数下 , 致周某丁当场死亡 。 陈金梅杀人故意明显 , 杀人行为具有预谋性 , 并非突发性犯罪 , 亦不具有防卫因素 。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 陈金梅系初犯、偶犯 , 坦白 , 认罪认罚 , 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经查属实 , 本院予以采纳 。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金梅孩子年幼 , 且愿意尽力赔偿 , 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 , 经查 , 陈金梅及其近亲属均未赔偿被害人周某丁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陈金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梅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的罪名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陈金梅认罪认罚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坦白 , 依法从轻处罚 。 被害人周某丁长期对陈金梅进行性骚扰 , 对本案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 , 酌情对陈金梅从轻处罚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提出陈金梅应赔偿其丧葬费的诉求于法有据 , 本院予以支持 。 丧葬费应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 , 应为39870.5元 , 其中陈金梅应承担70%责任 , 即为27909.4元, 周某丁因其过错自行承担30%责任 。 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误工费、生活补偿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 于法无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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