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被性骚扰!女子持斧头砍死七旬男子!被判……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系被害人周某丁之妻)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系被害人周某丁之子)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系被害人周某丁长女)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系被害人周某丁次女) 。
诉讼代理人郑邦玉 , 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陈金梅 , 无业 。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 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 指派辩护人王秀胜、刘华国 , 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二部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梅犯故意杀人罪, 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在诉讼过程中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因涉及个人隐私 , 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群山出庭支持公诉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周某甲、周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郑邦玉 , 被告人陈金梅及其辩护人王秀胜、刘华国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案发 , 被害人周某丁(男 , 殁年74岁)多次对被告人陈金梅进行性骚扰 。 该骚扰行为引发陈金梅精神恐慌和家庭矛盾 。 陈金梅多次警告周某丁无效后 , 遂产生杀死周某丁的想法 。 2018年12月26日下午16时许 , 被告人陈金梅从家中携带一把斧头出门 , 在家门口附近看到被害人周某丁骑车在路上从东向西行驶 。 被告人陈金梅持斧头迎上后 , 用斧头向周某丁头部猛砸 , 周某丁倒地后 , 被告人陈金梅又用斧头猛砸被害人周某丁头部 , 致周某丁当场死亡 。 经法医学鉴定 , 被害人周某丁系遭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斧头一把 , 书证户籍证明、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证人赵某、冯某、朱某、马某、孙某甲、于某、孙某乙、韩某、邢某、周某甲等人证言 , 被告人陈金梅供述与辩解 ,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8)325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公物鉴(法物)字(2018)230613号鉴定书、灌云县公安局灌公物鉴(病理)字(2018)1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 灌公(刑)勘(2018)12006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陈金梅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陈金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金梅归案后 ,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 是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 。 提请依法判处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诉称:被告人陈金梅应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生活补偿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万元 。
被告人陈金梅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
【多次被性骚扰!女子持斧头砍死七旬男子!被判……】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陈金梅基于义愤杀人 , 为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 ;陈金梅系初犯、偶犯 , 坦白 , 认罪认罚;陈金梅孩子年幼 , 且愿意尽力赔偿 , 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
经审理查明:2013年始至案发前 , 被害人周某丁(男 , 殁年74岁)多次对同村庄邻陈金梅(女 , 系本案被告人)进行性骚扰。 陈金梅多次警告后仍无效果 , 反受到周某丁语言威胁, 长期以来不堪其扰 , 遂产生杀死周某丁的想法 。 2018年12月26日下午16时许 , 陈金梅从家中携带一把铁质斧头至其家北面一条东西方向的水泥路上 , 看到周某丁骑自行车从东向西行驶 , 陈金梅即持斧头迎上 , 至村民孙某甲家门口时二人相遇 , 陈金梅用斧头朝周某丁头部猛砸 , 周某丁倒地后 , 陈金梅又用斧头连续砸周某丁头部数下 , 致周某丁当场死亡 , 后逃离现场 。 经鉴定 , 周某丁因头部遭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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